曾涉毒且被判重刑的两名罪犯,出狱后重开毒品犯罪老路,最终迈向生命尽头的这一情况,印证了贩卖毒品者在刑场那最后处境,突显了毒品犯罪于我国所面临的极刑风险,同时也展现出司法部门对涉毒犯罪零容忍态度揭露了再犯该类罪行问题的严峻态势。
重操旧业终获极刑
1998年时,高朝能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死缓,之后经减刑处理,于2012年获得释放。可是,他却没有把之前的教训给吸取,在2013年6月,又从中山去到陆丰购买冰毒,目的是用于贩卖从而获取利益。同年7月,他还雇佣他人驾车去购入大约3公斤毒品,然后将这些毒品藏匿在了出租屋内。
法院经过谨慎细致的审理,得以查明,高朝能总共进行贩卖行为加上运输该冰毒,所涉数量已超过28600克。其在共同犯罪的情形里所处为起主要作用的状况,并且还是累犯以及毒品再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从重给予处罚。经过中山中院的相关一审程序,加上广东高院的终审环节,最终这名罪犯被判处予以死刑 。
毒品数量与纯度定罪
在这样的案件类型当中,毒品有关数量,实实在在是对量刑有着影响的必不可少的关键因素之一。高朝能所涉及的毒品,其总的数量特别巨大,已经达到了好几万克,这样的情况,直接致使触发了适用死刑的标准。与此同时,针对毒品的纯度,也是被纳入到需要进行考量的范围之内的,而高纯度也就意味着会有更强的危害性以及犯罪方面的恶性 。
也存在与之情况有别的作为另一名罪犯的罗小平,其因涉及贩卖毒品这一行为,且贩卖毒品数量极为巨大,同时毒品纯度处于较高水平,进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而被依据法律规定判处死刑。正是这些相关因素一同组合形成了在罪行方面被认为是极其严重的认定状况,如此一来,致使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关于该罪犯的死刑执行命令。
累犯与再犯从重处罚
刑法于我国针对毒品犯罪累犯以及再犯有着明确规定,此规定表明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高朝能属于一个典型示例存在着,他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五年之内再次犯下新的罪行,并且同时符合累犯所需构成要件以及毒品再犯罪的构成要件。
针对那些多次接受教育却依旧不改正的毒品犯罪分子,有这样一项规定,其目的在于进行严厉打击。在司法实践当中,针对这类人员,在量刑的时候一般会按照最高标准来处理,这展现出了对于毒品犯罪一直以来保持高压态势的立场。
当日其他案件宣判
6月24日那天有宣判大会,当中除了那两名要被执行死刑的罪犯,中山中院另外还针对其他三起涉及毒品的案件展开了集中并且是一审的宣判行动。有五名被告人,他们分别被判处了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缓这类的刑罚。
比如,被告人吴毅只因运输还非法持有毒品罪,就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人王浩杰由于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林志场却是因贩卖以及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集中宣判的震慑作用
选取在特定日子举办公开的宣判执行大会,这是司法机关经常运用的一种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借助集中对一批毒品犯罪案件予以宣判,特别是对罪恶极其严重的罪犯实施死刑,可造就强大的社会震慑力 。
这种公开性质的活动,目的在于针对公众去传递十分明确的信息,即任何涉及毒品相关的犯罪行为,都会遭受法律最为严厉的惩处。与此同时呢,它同样是在警示那些潜伏着的有可能犯罪的心之人,千万不要凭借自身去尝试触犯法律,不然的话,就将会为此付出相当沉重的代价。
禁毒斗争的长期性与复杂性
由高朝能的事例能够看得出,禁毒抗争存有长期性以及复杂性,哪怕那处在被判处死缓情形下的罪犯,于重新回归社会之后依然存在再度冒险行事的可能性,这便需要禁毒工作务必始终秉持打防结合、综合整治的方式。
一方面得持续维持严打高压的态势,另一方面还得强化对刑满释放人员这类特殊群体的管控以及帮扶,避免他们再度踏上犯罪之路。唯有全社会一块儿发力,才能够切实遏止毒品问题的扩散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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